(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孙某。被告:徐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21日生长子徐某甲,现已成年,2005年1月11日生次子徐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09年1月起诉离婚,后经人劝说撤诉,但被告仍我行我素,经他人劝说无效,现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教育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被告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结婚这么多年了,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如果离婚,共同财产和债务均分。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征得原、被告双方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生次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双方有何共同财产及债务,如果离婚,如何处理?针对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称:坚持起诉书的事实与理由,坚决要求离婚。对本争执焦点,原告未提交证据。针对本争执焦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夫妻感情不和不是事实,我们结婚这么多年了,大儿子马上到了结婚的时候了,如果离婚对孩子影响太大,结婚这么多年,有时也闹矛盾,也没什么大矛盾,我觉得我们值不当的离婚,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21日生长子徐某甲,现已成年,2005年1月11日生次子徐某乙,现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的原告认为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只有陈述,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结婚二十年,且育有两个儿子,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对孩子抚养和财产问题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韩怡文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