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中执字第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英与崔国茂、储云兰其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713-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崔国茂,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储云兰,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原告李英与被告崔国茂、储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国茂、储云兰支付标的款72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410元。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国茂、储云兰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的收入,共计价值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