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xx与被告尹x、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尹x,xx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朱xx被告尹x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负责人陈xx。原告朱xx与被告尹x、xx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原告朱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xx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43元,减半收取337.21元,由原告朱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文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陈俊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