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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增洋与被告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戚新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洋,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戚新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刘增洋。委托代理人:付建,威海高新永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常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戚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洋与被告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戚新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增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苏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