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增洋与被告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戚新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洋,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戚新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刘增洋。委托代理人:付建,威海高新永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常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戚新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洋与被告山东汇泉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戚新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增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苏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