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蔡理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梁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蔡理功,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吴传义,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牛庄乡固堆村。被执行人商丘市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义,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传义,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商梁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传义、商丘市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市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吴传义、商丘市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市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传义、商丘市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市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传义、商丘市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丘市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郜运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