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沈玉明与张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明,张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沈玉明,被执行人:张委,本院在执行沈玉明申请执行张委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婷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