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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申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韩春平、石俊燕与被申请人韩燕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申字第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春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俊燕。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燕庭。再审申请人韩春平、石俊燕因与被申请人韩燕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48号民事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春平、石俊燕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关系错误。根据双方的结算的单据和韩燕庭自带工具设备的事实可以证实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就是按照习惯包工不包料,将工程承包给韩燕庭,我们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工人、工具自己提供,场地由韩燕庭自由选定,不存在我们“未向申请人提供足够安全的施工场地及措施,其主观存在一定过错”的问题。2、如下证据证明韩燕庭受伤并不是在我家。一是韩燕庭受伤当日,韩春平在北京打工,石俊燕在韩俊伟家丧事上帮忙,我家是锁门停工,证人二审庭审时也出庭予以证实。二是根据韩燕庭病历上显示:“患者于2小时前在家装修房子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证明韩燕庭在自家装修受伤的事实。三是二审时我们提供村委会证明这一新证据,证明韩燕庭受伤时,村委会无人在场,村委会调解时,我们在客观上没有认可,即使有认可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双方结算时又扣除了先付的3000元,可证明我们先付的这3000元是预付工程款,而不是垫付医疗费,也说明韩燕庭认可其受伤和我家无任何关系。五是韩燕庭起诉我家的原因是其在装修后期给我家安装坏了好多室内门,我家要求拆除,韩燕庭不同意,由此产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韩燕庭的诉讼请求,并由韩燕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韩燕庭按照申请人韩春平、石俊燕的要求提供特定劳务,韩春平、石俊燕按照韩燕庭的工作量支付报酬,系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纠纷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无不当。村委会证明、当事人陈述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韩燕庭为申请人韩春平、石俊燕装修房屋受伤的事实,申请人韩春平、石俊燕作为雇主和受益人,一、二审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韩春平、石俊燕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韩春平、石俊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春平、石俊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丽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