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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万明与台州长雄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明,台州长雄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746号原告:付万明。被告:台州长雄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晨初。委托代理人:陈国月,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万明与被告台州长雄塑料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原告付万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万明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万明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