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哈斯巴特尔与吉日嘎拉、乌株木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巴特尔,吉日嘎拉,乌株木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哈斯巴特尔,男,48岁,蒙古族,高中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敖镇沙日塔拉西街,职员。被执行人:吉日嘎拉,男,蒙古族,44岁,初中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敖镇乌兰道崩嘎查,牧民。被执行人:乌株木稍,女,蒙古族,42岁,初中文化,鄂前旗人,现住鄂前旗敖镇乌兰道崩嘎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乌株木稍的账户(6229760580600XXXXXX),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