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许民终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永亮因与被上诉人陈法建等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亮,陈法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亮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法建委托代理人王志,许昌市魏都区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继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永亮因与被上诉人陈法建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民一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永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