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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周远忠、涂金珠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周远忠,涂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441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441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远忠,男,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涂金珠,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周远忠、涂金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松江公证处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沪松证执行字第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周远忠、涂金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周远忠、涂金珠偿还借款本金199,645.20元以及利息,律师费损失16,400元,公证费670元,处置被申请执行人周远忠名下的设置抵押的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远忠、涂金珠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履行。执行中,经本院查阅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远忠名下的对申请执行人设置了抵押的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在它案中已予以评估、拍卖;除此,二被执行人在本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抵押房产尚未处置完结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的房产尚未处置完结,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远忠、涂金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