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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新、史希艳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新,史希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李凤如,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士杰,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葛新,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史希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新、史希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齐绍海代理审判员  吕 静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