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新、史希艳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新,史希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李凤如,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士杰,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葛新,其他自然信息不详。被告:史希艳,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新、史希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齐绍海代理审判员 吕 静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