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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卢培强与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培强,陈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2号原告:卢培强。被告:陈丽萍。原告卢培强与被告陈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陈丽萍归还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债清之日止);2、被告陈丽萍偿付借款利息8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培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萍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间,被告陈丽萍向原告卢培强借款人民币130000元,除支付部分利息外,尚余借款利息8000元及借款本金130000元未还。2014年3月2日,原、被告对人民币130000元借款重新设立借贷关系,被告陈丽萍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3%计息;借期一年。还款逾期后,被告陈丽萍均未能还款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丽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卢培强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丽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卢培强借款利息人民币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被告陈丽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