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慧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慧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46号罪犯马慧琴,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甘刑复字第199号刑事裁定,核准甘肃省平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慧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将罪犯马慧琴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1日裁定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1月8日将其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马慧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慧琴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慧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