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吉刚与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东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刘吉刚。被执行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申请执行人刘吉刚与被执行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山劳人仲调字(2015)5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刘吉刚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白山劳人仲调字(2015)5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