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志花与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花,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邱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王志花。被告:杨涛。原告王志花与被告杨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花诉称,原告丈夫孙登选原经营白条鸡生意,2014年5月28日原告丈夫意外死亡。其生前给在邢台市做生意的被告供白条鸡,被告欠货款93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书写欠条一张,时至今日拒不偿还,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3000元。原告王志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4年1月30日署名杨涛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2、2014年7月5日邱县邱城镇北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常住人口登记卡二页,证明孙登选意外去世,王志花系孙登选妻子。被告杨涛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邱县邱城镇北街村村民孙登选与原告王志花系夫妻关系,孙登选于2014年5月28日意外病故。原告述称,孙登选生前经营白条鸡生意,于2012年2月份开始向被告杨涛供应白条鸡,价格随行就市,根据毛鸡的市场行情而定,大约每斤5-6元。截止2014年1月30日被告杨涛累计欠货款93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署名杨涛的欠条一份,该欠条的主要内容为“欠条2014年1月30日欠孙登选共93000元。玖万叁仟元杨涛2014年1月30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及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署名杨涛的欠条要求被告杨涛偿还货款93000元,并就其丈夫孙登选同被告供应白条鸡的经过进行了陈述,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丈夫孙登选同被告杨涛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该笔货款产生于原告同孙登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权,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志花支付货款人民币9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杨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学军审判员 李连生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