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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执江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伦与成都深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江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许伦,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成都深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罗东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伦与被执行人成都深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深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深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被执行人成都深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深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许伦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成都深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3494.54元、案件受理费83元、鉴定费224元及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许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许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许伦有债权,即被执行人成都深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3494.54元、案件受理费83元、鉴定费224元及利息未受偿。二、对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柒审判员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雅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