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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94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伟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08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子女,2008年5月5日生育双胞胎儿、女各一,2012年生育儿子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三子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梁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子女,2008年5月5日生育双胞胎儿、女各一,2012年生育儿子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三子女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共同生育三名子女,现子女尚属年幼。原告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共同以子女健康成长为念,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能够恢复正常。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