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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一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立超与自贡市启圣电子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立超,自贡市启圣电子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立超,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德青,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自贡市启圣电子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泽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若训,男。上诉人刘立超、自贡市启圣电子维修有限公司索尼维修店(简称索尼维修店)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启圣电子维修有限公司(简称启圣电子维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索尼维修店于2015年7月14日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并被依法核准。因索尼维修店系启圣电子维修公司依法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索尼维修店被注销后,其权利义务应由启圣电子维修公司承继,索尼维修店不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应退出本案诉讼,启圣电子维修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应依法变更为上诉人。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立超、上诉人启圣电子维修公司均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立超、上诉人启圣电子维修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立超、上诉人自贡市启圣电子维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自贡市启圣电子维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谦代理审判员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泽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