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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华,古蔺县银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华,男,生于1954年11月17日,彝族。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法定代理人车宗林,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光华与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李光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古劳仲案字第82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昊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