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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鑫与被告马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马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353号原告赵鑫,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马占军,男,汉族,40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鑫诉被告马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鑫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赵鑫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87.50元。审判长  刘玉平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