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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葛仁虎与马建宏、葛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仁虎,马建宏,葛兆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436号原告葛仁虎。被告马建宏。被告葛兆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仁虎与被告马建宏、葛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仁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葛仁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益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