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二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庞世锐犯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世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二终字第98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庞世锐。2002年12月至2011年2月,任沂水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科副科长;2011年2月至案发,任沂水县交通运输局财务科科长。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经沂水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辩护人鞠秋民,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庞世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世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庞世锐贪污所得一万八千元,返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四万八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庞世锐不服,以“一审认定我构成贪污罪是错误的,受贿认定我起数和金额都不对,我有立功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华审 判 员 吴洪林代理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