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与吴小红、吴志煌、程顺时、姚邦助、汪耀文、吴杏眉、章毓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吴小红,吴志煌,汪耀文,吴杏眉,程顺时,姚邦助,章毓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洪国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非凡,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小红,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吴志煌,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汪耀文,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吴杏眉,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程顺时,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姚邦助,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章毓中,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诉被告吴小红、吴志煌、程顺时、姚邦助、汪耀文、吴杏眉、章毓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