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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8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靳×趁被害人未锁门,先后进入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186号、170号,分别盗走被害人董某V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元)、被害人焦立英小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靳×于当日被民警抓获。被盗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许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