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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刚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728号原告徐刚,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沙坪坝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紫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