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庆安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199号原告:张庆安,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翔,安徽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川,安徽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安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安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张庆安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