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行建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阳支行,行建军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阳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605号。法定代表人蔚文静,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行建军。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阳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47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阳支行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款项最初转出地在邯郸市丛台区,故本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行建军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阳支行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在邯郸市陵园路605号,属于邯郸市邯山区辖区,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滏阳支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