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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与王荣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王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竹园镇白沙坡。法定代表人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幼榕,云南众序弥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上诉人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弥勒市人民法院(2015)弥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弥勒市天生桥水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的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彦斌审判员  李 涌审判员  张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妮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