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江涛与高祥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涛,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764-1号申请执行人刘江涛(身份证号为×××),男,1978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祥(身份证号为×××),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73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高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江涛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但被执行人高祥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高祥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判长 张春阳审判员 王长山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英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