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9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东生与王金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生,王金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938-1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金铁,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28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金铁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东生借款475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金铁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七千五百元及利息,并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铁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百五十六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六百一十三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金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王金铁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 判 长 张春阳审 判 员 王福林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