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三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久辉与樊友红、孙江芳、邓风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久辉,樊友红,孙江芳,邓风连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三初字第71-2号原告:胡久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志娇,女,汉族。被告:樊友红,男,汉族。被告:孙江芳,女,汉族。被告:邓风连,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久辉诉与被告樊友红、孙江芳、邓风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胡久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久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8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人民币68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2839元及受理费1220元,共计人民币4059元,由原告胡久辉承担,退回原告胡久辉受理费2839元。审判长 杨 琦审判员 李欢明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