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翟秋燕与阴世山、郑慧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秋燕,阴世山,郑慧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692号原告翟秋燕,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北文峰街1排5号院2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107147028。被告阴世山,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付家门27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2198906240370。被告郑慧芳,女,住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55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翟秋燕诉被告阴世山、郑慧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间不缴纳本案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茹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