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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7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陶淑珍审 判 员  马建良代理审判员  马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