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770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陶淑珍审 判 员 马建良代理审判员 马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