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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750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