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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民终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廷文诉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周廷文,徐仕碧,吴大芬,周莲,周玉琴,张保才,拜建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机场路*号交通科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叶吉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廷文,男,193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斗力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仕碧,女,193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大芬,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莲,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琴,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张保才,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枣木村大屋场下组*号。原审被告拜建梅,女。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装饰市场办公楼*楼。上诉人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不服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吴大芬等人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于兰海高速公路下行线1482KM+800M,该肇事地点位于麻江县境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麻江县人民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依法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且本案原告选择麻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故麻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阜阳市万国物流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与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初步显示事实不符,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龙 和 斌审判员 潘 贵 卿审判员 冉 定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