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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3339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