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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褚夫芹与李辉、刘学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夫芹,李辉,刘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31号申请人褚夫芹。被申请人李辉。被申请人刘学英。申请人褚夫芹因被申请人李辉欠其借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西苑小区16号楼中单元5楼东户房产一处,并向本院提供登记在郑显平、褚夫芹名下位于台儿庄区金庄小区4号楼2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褚夫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台儿庄区西苑小区16号楼中单元5楼东户房产一处。二、查封登记在郑显平、褚夫芹名下位于台儿庄区金庄小区4号楼2单元4层东户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