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谢某某,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沙雅县。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沙雅县。被告邓某某,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14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陈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谢某某、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刘 丰审判员 耿伟亚陪审员 刘明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信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