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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龚某某诉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龚某某,女,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芬,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绥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泽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坤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