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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军与齐德东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884号申请人张军,男,1987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韩秀岭,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德东,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韩秀岭、齐德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35号执行证书。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文生审判员  穆启明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