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诉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春科,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某,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