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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1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1740-1号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钦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10000元的资产或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10000元的资产或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