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990号刘健唐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大竹山村。委托代理人刘强,桃江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唐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村。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大丰村,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移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依据被告唐某提供的益阳市诚鑫工贸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街道大丰村村民委员会、益阳市赫山派出所的证明可证实被告唐某自2010年5月起居住在益阳市赫山街道大丰村,可认定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文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