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石某凡与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凡,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565号原告石某凡。委托代理人张才明,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某,男。原告石某凡诉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庭汝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除被告强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外,原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凡诉称,2011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结婚。由于婚前缺乏更多了解,双方一结婚就吵架,从没有间断直到现在。2014年8月被告下海去广州,原告以为双方的感情会因此好转,哪知夫妻感情越来越不好,从来没有问候,没有交流,有的只有“离婚”和“滚出去”。原告为了小孩一忍再忍,现在被告又专程从广州回到龙山,要求与原告离婚。可是该给原告妈还的钱不还,应该属于原告的东西不给原告分,无法,只有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小孩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平分。被告强某辩称,一、解除婚姻的理由不属实。1、09年原、被告双方在桂塘学校相识恋爱,11年12月结婚。2、2015年春节双方在广东过的,长达十几天。3、今年初,双方还商定,到年末每人存2万元存款。二、小孩抚养。1、小孩刚满85天时,把奶断了,她有心喂养吗?2、她每天都是天没亮出去,晚上十点半才回。3、两年多来,原告没有给过小孩生活费。4、她娘家已有两个小孩,其父母身体差。三、1、房,是我父母出钱买的。2、车,是被告借钱买的,尚欠10万元。要车补钱。3、原告妈的钱是原告欠的,欠多少被告不知道。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四份,身份证复印件三份,拟证明原告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及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两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全员人口信息档卡一份,拟证明原告家庭组成情况,及未违背计划生育政策。4、龙山县妇幼保健院医院诊断书及检验单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现未怀孕。5、原、被告6月7、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6、石某静、李某兰证人证言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强某没有质证,也没有举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所有证据相互关联,能形成统一的证据链条,故均被本院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属于自由恋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2日到龙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向博文,2013年4月17日出生。现在向博文现随其爷爷奶奶居住。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吵架,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的。婚后有共同财产129平方的房子一套,位于龙山县民安办事处东立印象六楼。有长城哈弗H6越野车一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一子,双方于2014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今后有和好的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石某凡起诉与被告强某离婚,不准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凡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庭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