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调确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彦鑫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彦鑫,邓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718号申请人邓彦鑫,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邓淑君,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邓彦鑫、邓淑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邓彦鑫、邓淑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邓殿洪(曾用名邓典洪)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平里店镇婴里村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平里店政字第25-02-0174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5110174号】,由甲方邓彦鑫继承,归甲方邓彦鑫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