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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176号原告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11号308室。法定代表人阚小海。被告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厦门湖里区泗水道619号湖里大厦1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7元,减半收取6503.5元,由原告上海成城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熊 鹰书 记 员 唐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