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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孟凡辉与李现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辉,李现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商初字第77号原告孟凡辉,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高洁,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现峰,男,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辉诉被告李现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由于工作失误,将起诉状中的欠款时间误写为2014年,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凡辉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姜花村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伟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