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汾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荣与王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荣,王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224号申请人王某荣。被执行人王某生。申请人王某荣与被执行人王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1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