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民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永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永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民字第488-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永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367号富绅大厦1601-3室,机构代码:59438080-4。法定代表人:臧建军。被执行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袍江新区越东北路30号二楼,机构代码:14300713-8。法定代表人:潘政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仲字第033号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绍兴永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浙绍执民字第48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0020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